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冀教就业〔2017〕5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和发展,提升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发挥榜样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主动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为省市属及驻冀部委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按毕业生总数计算,各学校自行划分各专业名额)。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各科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15%,一般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4、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学生称号。
5、获得国家级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三、评选组织工作和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程综合测评。各学校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使评选过程成为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要在搞好毕业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校主管部门。学生要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校留存),主管部门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审查材料,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库(附件三),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合格后,附文件(需附带评选学生名单)和荣誉证书报送教育厅。
3、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按程序操作,保障广大学生和教师的知情权,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4、各学校要在五月中旬之前完成评选并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见附件五),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由学校制作并发放(见附件四)。联系人:张达,联系电话:0311—66005726。
五、表彰
被评选上的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就业创业及以后评职、晋级、提职的参考材料。当年评选的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名单将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上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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